
2006年1月13日,黃某某因犯受賄罪被那坡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,緩刑四年。緩刑執行完畢後,那坡縣人社局于2010年12月29日下文同意恢複黃某某公職。2013年8月,黃某某向那坡縣坡荷鄉黨政黨支部遞交入黨申請書,2014年4月被列為入黨積極分子。2015年6月,黃某某填寫入黨志願書時,在“何時何地何原因受過何種處分”及“需要向黨組織說明的問題”兩欄中,均未如實填寫2006年被判處有期徒刑的問題;并于當月經黨支部讨論被吸收為中共預備黨員。直到2016年6月轉為正式黨員,黃某某一直未向組織報告其曾被判處有期徒刑的問題。黃某某因隐瞞入黨前的嚴重錯誤,違反了組織紀律,2021年7月23日受到黨内警告處分。
這正是——
受賄被判緩量刑,知過能改是機會;
入黨志願應如實,犯罪事實竟瞞報;
忠誠老實為首要,“瞞天過海”要不得;
黨紀紅線要牢記,以身試紀終害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