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9年11月1日,博白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宣判博白縣扶貧辦原主任龐光亮受賄一案。認定龐光亮犯受賄罪,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,并處罰金人民币三十萬元;繼續追繳龐光亮受賄所得的贓款人民币二十六萬元,沒收上繳國庫;對龐光亮退回給行賄人的賄賂款十七萬元繼續予以追繳,沒收上繳國庫。
法院審理查明,2010年至2018年間,被告人龐光亮先後利用其擔任博白縣人口和計劃生育局局長、博白縣扶貧開發辦公室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,為他人在項目審批、驗收及資金撥付方面謀取利益,非法收受鄒某邦等17人的好處費共計93萬元。
法院審理認為,被告人龐光亮身為國家機構工作人員,利用職務便利,非法收受他人财物,為他人謀取利益,數額巨大,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,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龐光亮犯受賄罪的罪名成立。綜合考慮龐光亮有坦白、認罪悔罪,且積極退出大部分贓款等情節,依法對其從輕處罰,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。
為切實推進以案促改,達到“查處一人、教育一片、整改一批”的效果,博白縣紀委監委組織縣扶貧辦、水利局、住建局、民政局、農業農村局等部門領導幹部57人到庭旁聽。零距離接受警示教育,教育引導廣大領導幹部以案為戒,築牢思想防線,切實做到知敬畏、存戒懼、守底線。(博白縣紀委監委)